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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保險領域,很多人會關注保險現金價值是否能作為遺產被繼承這一問題。要弄清楚這個問題,我們需要先了解保險現金價值的概念。保險現金價值是指帶有儲蓄性質的人身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。在長期壽險契約中,保險公司為履行契約責任,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數額的責任準備金。當被保險人于保險有效期內因故要求解約或退保時,保險公司按規定,將提存的責任準備金減去解約扣除后的余額退還給被保險人,這部分余額就是保單的現金價值。
從法律層面來看,保險現金價值能否作為遺產繼承,需要分不同情況來分析。
情況一:如果保險合同指定了明確的受益人。在這種情況下,保險金通常會直接給付給受益人,而不是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。因為指定受益人的目的就是讓保險金有明確的流向,以保障受益人的權益。例如,李先生為自己購買了一份終身壽險,指定其兒子為受益人。當李先生不幸身故后,保險公司會將保險金支付給李先生的兒子,這筆保險金不屬于李先生的遺產范疇,也就不存在現金價值作為遺產繼承的問題。
情況二: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》規定,此時保險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,由保險人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。這種情況下,保險現金價值就有可能作為遺產被繼承。比如,張女士購買了一份養老保險,沒有指定受益人。當張女士去世后,這份保險的現金價值就會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,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。
為了更清晰地對比這兩種情況,我們來看下面的表格:
此外,還有一種情況,如果被保險人在生前已經退保,那么退保所獲得的現金價值就成為了被保險人的個人財產。在被保險人去世后,這部分現金價值自然可以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。
